南方医科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发布者:教育资助网   发布时间:2014-12-03

南方医科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一、二年级及专科专业一年级学生在顺德校区学习,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湖南长沙国防科技大学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回校本部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一批。专科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三批A线(仅在广东省内招生)。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经济学、英语等三个本科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学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招收理工类考生。其中中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法学、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经济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市场营销(医药市场营销)等十个本科专业及护理专科专业同时招收文史类考生。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只从第一志愿(第一组志愿)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的考生中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顺序录取。"志愿优先":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专业优先":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前两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原则录取,即各专业先从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未录满的专业,再从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中按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对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的考生,当其未被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录取,但高考总分达到所填报的第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将视其第二专业志愿为第一专业志愿参加专业录取。 "分数优先":如果考生前二个专业志愿均未能被录取,将按其高考分数排序情况,优先满足高分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的一个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送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 ( 面试)和文化水平测试,考核和测试合格者,报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教学、生活设施的具体情况,调整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男女生的录取人数。其它专业无男女生限制。男生报考护理学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享受优先录取。我校所有专业报考不受语种限制,但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新生报到后须参加学校的英语复试,成绩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录取时仅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为准,各项加分仅作参考。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一、二年级学生须在国防科技大学学习,除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要求考生转氨酶正常、其他各项身体条件能够适应日常军事训练者方可报考。该专业新生经入校复检,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则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因一些用人单位对护理学专业毕业生身高有要求,请男性身高1.65米以下、女性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5760元/人·学年; 理工类专业:5160元/人·学年;文管法经济类专业:4560元/人·学年。

住宿费: 4人一间标准学生公寓,1500元/人·学年(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状元奖学金、单科优秀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信访办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61648523

传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fimmu-zsb@qq.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传真:020—61648504

电子邮箱:zsb@fimmu.com

学校网址:http://www.fimmu.com

招生网址:http://web2.fimmu.com/zs/index.html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于2011年4月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委托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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